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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劝辞试用期女医生 理由是怀孕不能再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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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医师报》武亚莉

医院劝辞试用期女医生 理由是怀孕不能再值夜班

嘉宾: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姚志明

案例回放

3月1日,医生刘某(女)入职当地医院B超室技师,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以值夜班为主。5月中旬,刘某经检查确定自己怀孕。在告知医院后,双方本该在下旬签订劳动合同,但医院人事部先是找其谈话,称医院规定员工结婚、生育须提前备案。次日,又告知因其已怀孕,无法胜任当前工作,要求其辞职。

对此,人事部声称,当初医院招聘是要求能值夜班的医生,而刘某因怀孕不能值夜班,是其违约在先,医院只好劝她辞职,此为双方的口头约定。

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双方开始反复交涉,最终医院人事部同意为刘某转岗。

连接律师

《医师报》武亚莉:该案例中的医院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侵犯了医生哪些权利?

姚志明:医院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其一,医院在试用期内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也不例外。本案中,医院通知刘某3月1日去上班,但直到5月下旬才签订劳动合同,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且由此导致刘某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缴纳,侵犯了该医生的合法权益。

其二,医院作为用人单位,限制育龄女职工生育,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又强迫女职工辞职的行为违法。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且女职工享有休产假及期间工资福利的权利。但本案中,作为用人单位的医院却违背上述法律规定,首先要求职工怀孕须经医院备案,为女职工生育设定条件。

其次,在刘某怀孕后又以其不能值夜班为由要求辞职,该做法也是毫无法律依据的,理由为:(1)没有证据证明医院曾经提出过要求招聘专门值夜班的员工;(2)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应聘过程中曾经欺骗过该医院;(3)女职工就业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医院安排女职工长期从事夜班工作不利于女职工身体健康;(4)女职工怀孕后,医院要求刘某主动辞职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医师报》武亚莉:本案中医院侵犯女医生权益已成事实,接下来医院应如何做才不会一错再错

姚志明:医院应当为刘某安排适合其工作的岗位,并不得降低刘某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在明知职工刘某怀孕,不能从事值夜班工作后,应当安排刘某从事其适合从事的工种,并且不得降低刘某的工资福利待遇(该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假等)。该规定并不以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已经约定清楚为前提,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

《医师报》武亚莉:当女医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姚志明:上述案例,只是我国女职工在现实求职、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之一,现实生活中女职工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为此作为职工特别是女职工,应当加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法律规定女职工可享有特殊待遇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所限,女职工确实在就业过程中存在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合法享受法律赋予的女职工特殊待遇是正当、合理的,任何人不应当受到歧视。

懂得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本案中,刘某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后,没有一味退缩,且勇敢地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最终使用人单位同意为其安排转岗。在维权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证据,所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加班单据、工资发放证明、员工登记卡、考勤记录单、员工出入证明、报警记录等,这些都将为日后维护合法权益提供证据保障。

及时向专业人员及专业机构求助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人士,可能对劳动法律了解不够精通。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咨询,寻求帮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当采取的措施,避免因错误操作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或维护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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