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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总因矛盾被前妻举报有精神病 遭强制治疗

来源:禅身心    阅读: 2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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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

公司老总因矛盾被前妻举报有精神病 遭强制治疗

他被从办公室绑走

吴大勇今年49岁,是郑州一家酒业公司的董事长。

2012年夏季,吴大勇成为一个“黑色幽默”的主人公。

2012年7月20日上午,他和往常一样来到位于郑州市未来路的公司。突然,一辆医院救护车停在公司门口,车上下来6个穿着白大褂的壮实年轻人,直奔而来。

“就是他,就是他!”吴大勇瞬间就被6个年轻人粗暴地按倒在地后塞进了救护车,身上的手机、手表等物品被强行拿走。

“为啥绑我?”吴大勇气愤地质问。

“你病得很重!”一名医生回答。

“我没任何病,我没有……”吴大勇竭力解释。救护车一路风驰电掣,把吴大勇拉到了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在精神病防治医院,吴大勇竭力向医生解释、申辩自己没病,但医生根本不听,而且认为“病人”已失去理智,不配合治疗,于是他的手脚全部被捆绑到病床上,腰间还系一根绳子,捆绑持续了24个小时。期间,医生、护士强行撬开吴大勇的嘴巴“喂”药,并进行静脉注射。

因为病房与外界隔绝,也没有人可以沟通,更无法和外界联系,吴大勇只能接受“治疗”。

吴大勇称,在医院里,稍有解释或不配合就会挨打,活动范围仅限病房、楼道,周围都是穿着病号服的精神病人。

接受“救治”的第3天、2012年7月22日上午,趁他人探望病人之机,吴大勇使用一名病人家属的手机向亲属求救。

当天下午14时,吴大勇的弟弟吴钧和律师赶到医院,在病房找到了面容憔悴的吴大勇。吴钧和律师和值班女医生交涉,反复说明吴大勇精神正常,从无精神病史。但女医生打电话请示后,称自己做不了主不同意放人。

吴钧和律师遭到拒绝后拨打了110报警。

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的民警在病房见到了吴大勇,通过和“患者”直接接触,感觉其没有精神病。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得知,吴大勇入院之前,因经济问题常和前妻谢小蓉发生矛盾,于是前妻向医院打电话称丈夫精神失常,医院应其要求,对吴大勇采取了强制住院治疗措施。尽管如此,院方负责人仍声称没有家属同意,医院无权“放人”。

2012年7月23日上午,吴钧和律师再次来到精神病院,请求办理吴大勇的出院手续。医院医政科科长宋某、精神科主任王某出面解释称,当时吴大勇的前妻、儿女都签了《知情通知书》,将吴大勇送院符合程序。医院有严格的规定,谁送来的谁接走,必须要有吴大勇前妻到场才能放人。至于他们是不是夫妻,医院不负责查实。

当天下午,吴大勇前妻到医院,承认已和吴大勇离婚,但仍以吴大勇真有精神病为由拒绝签字放人。几经交涉,当日18时30分由吴钧签字,医院允许吴大勇“出院”。

对簿公堂:

医院称做法符合规定

“出院”后,无论是同行还是同事,都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吴大勇,吴大勇感觉这些已影响到自己的正常交际和经营。2012年8月15日,吴大勇从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复印到病历。吴大勇称:他和律师发现病历涉嫌伪造,显示的用药量比实际被强制治疗的用药量明显减少。

2012年9月,吴大勇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大勇的代理人认为,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非法收治正常公民,严重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要求赔偿20万元;院方逼迫身体健康的吴大勇口服、静脉注射药品,并遭到无端捆绑、殴打,严重侵犯原告吴大勇身体权、健康权,要求赔偿10万元;“强治”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请求判决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向吴大勇公开赔礼道歉。

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医院是接到原告前妻的电话才接吴大勇来院治疗。院方承认,后来得知原告和谢小蓉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谢小蓉向院方出示的户口簿表明两人还在一起生活,证明两人有“特殊关系”,而且是谢小蓉和孩子一起送吴大勇来医院治疗,妻子、儿女都签了《知情通知书》,符合医院相关手续和医疗程序。

但根据精神病诊治流程,只有送病人入院的谢小蓉才能签字,为其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但谢小蓉一直不愿出面,是谢小蓉延迟为原告办理出院才导致原告留院两天。

庭审中,医院代理人辩称,医院在对吴大勇病情了解的基础上让病人住院观察,治疗上不存在过错。如果要说过错,那是谢小蓉的过错。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担负着社会责任,有预防和治疗精神病的责任和义务,对有病情的病人如果不管不问,等造成严重后果再予以治疗,将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院方有义务防治精神病,且有家属和孩子的送治,院方才让原告“住院观察”。并且,医院举证证明“病人”吴大勇不积极配合治疗,打骂医护人员,为稳定情绪,才给他使用一些稳定情绪的药品。因此,医院认为自己没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别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权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医院治疗。因此,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仅凭谢小蓉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将原告吴大勇带往医院诊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自由权。

今年1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确认,对形成本案纠纷,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吴大勇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受到的损失,符合有关规定,但要求赔偿4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酌情判决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当面向吴大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对此判决提起上诉。

案件背后:

医院该如何“履职”

现实生活中,医院收治精神病人需经哪些程序?

郑州大学医学院一名精神病学博士介绍,判断一个人是否为精神病人、是否要收治,家属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病人是否要住院得尊重患者家属意见,患者自己做主医院是不会接收的,一定要监护人签名。这是因为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认为自己没有病,而这也正是精神病的特点。患者没有自知力,有自知的但觉得不需治疗。>>委员:精神病人强制住院决定权应交送司法机关

这名精神病学博士说,精神病人在入院前应经过门诊诊断。精神病医院的精神科与一般医院的看病程序不同,需要家属伴诊,有的患者不能陈述病情,要由家属反映一些情况。医生要与病人谈话,看其思维、逻辑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还要进行心理测查。

对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规定,经相应的程序,收入医院进行治疗。如果一个人在正常工作,只是在某个方面有偏执状态的表现,没有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伤害和威胁,精神病院不应强迫其入院治疗。对于病人看病的手续和对亲属的甄别,目前尚无规定,医院也没有强制检查病人亲属证件的责任。

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一名精神病专家也称,只有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精神病院才可根据与病人有监护关系的家属或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将病人接入医院治疗。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莹说,精神病医院作为一个民事主体,无权对另外一个民事主体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即便医院发现精神病患者需要强制治疗,也要请求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对患者采取强制手段入院治疗,否则就会涉嫌侵权。

王莹博士说,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强制医疗、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如果不经严格的程序就可以将人送进精神病院,这将可能成为公民人身自由丧失的一个医学理由。

事实上,吴大勇的“被精神病”遭遇并非孤案。

由于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范,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当事人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等问题。那么,有没有精神病到底谁说了算?精神病人收治有什么原则?令人欣慰的是,为防止医院和医生“错判”“误判”,2012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该法将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莹称,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包括“被精神病”在内的多项法学医学交叉难题。王莹博士说,“被精神病”的根源在于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而《精神卫生法》首次明确了精神障碍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而且该法还明确了精神病人住院的条件: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王莹博士说,《精神卫生法》还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此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关个人和医疗机构构成共同犯罪的责任。

河南省社科院一位专家指出,家庭关系是最为复杂的因素,吴大勇“被精神病”案件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可以说,每一起“被精神病”事件背后,都潜藏着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与纠结,诸如涉及利益争夺,诸如涉及上访行为,诸如涉及打击报复,很少是因为诊断程序不完善,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想要消除“被精神病”,社会既要加快精神病领域的法制化进程,更应注重社会病的治理。(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张参军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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