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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术后医院处理不当 患者感染再做二次手术

来源:禅身心    阅读: 2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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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摔伤骨折三次手术

骨折术后医院处理不当 患者感染再做二次手术

事情还得从4年前说起。2009年7月12日,来泉州务工的四川人罗先生在建筑工地从事泥水工作业时不慎摔伤。他到玉埕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他的右肱骨干骨折、桡神经挫伤、桡骨远端骨折。当日,罗先生妻子张女士签字同意后,医院对他施行“右肱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神经血管探查、松解术+肌肉缝合术”,术后给予石膏外固定。

10多天后,罗先生出院。但罗先生的右上臂依然肿痛得很厉害,有时疼得冒冷汗。他于当年8月18日到医院复诊。医院对他进行治疗,并让他留院观察。6天后,罗先生的患肢仍疼痛不已,局部皮肤红肿。医院进行抗炎处理,他的病情才逐渐好转。令他始料不及的是,他的患肢再次出现疼痛,并伴有皮肤隆起,皮温升高。医院又进行治疗,他的伤口才愈合,无红肿,热痛消除。

罗先生以为痊愈了,没想到当年10月20日,他再次局部疼痛不适,出现了更为严重的症状,患肢剧烈疼痛,局部皮肤红肿,上臂下端皮肤破溃,流脓性分泌物。他只得再次入院治疗。医院对罗先生再次施行“内固定物取出、病灶死骨清除、局部灌洗引流、外展架固定术”手术。直到当年12月2日,罗先生病情才好转出院。

一次骨折,罗先生经医院三次手术,两次住院一次门诊,两次住院计62天。

鉴定医院过失术后感染

罗先生经历了多次手术,落下了后遗症,他觉得这一切均是医院手术不当造成的,他要求医院赔偿,将医院告到惠安县人民法院。

诉讼中,罗先生提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他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罗先生右肱骨骨不连评定为五级伤残;护理依赖等级评定为3级,即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评定为两年(自受伤日起);后续治疗费评估2.5万元-3万元。

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罗先生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罗先生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和内固定术后感染及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并发右肱骨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终审医院赔偿17.8万余元

法院认为,罗先生因工不慎摔伤到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医院选择在伤后当天行内固定手术治疗欠妥,在手术时机选择上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够到位,对术前血象偏高未高度注意,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使内固定术后感染的几率增大,出现了右肱骨骨折术后感染,才进行二次手术内固定物取出术,并发生右肱骨骨不连。医院的医疗过失与罗先生右肱骨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对罗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罗先生的年龄,酌情减轻医院20%的赔偿责任,即医院应承担8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医院赔偿罗先生各种损失合计17.8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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