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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特区立法:患者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

来源:禅身心    阅读: 2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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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外国法人可以独资办医,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平等对待

深圳医疗特区立法:患者有权查阅复印病历资料

羊城晚报讯记者李天军报道:26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立法情况介绍会。该稿在社会办医、医疗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登记、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保险等方面,结合深圳实际作出了一些突破,如明确外国法人不仅可以合资办医,更可以独资办医;医师可以像香港一样多家医院执业。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目前在深圳尚无外国法人独资开办的医疗机构,仅有两家港人独资医疗机构。

卫生支出占比提高

深圳市卫计委副主任许四虎在会上介绍了有关情况:作为我国首部医疗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采取特区立法,有利于条例创新。关于资源配置,深圳的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偏低,2012年国家层面是6.65%,深圳市则是6.6%。2011年副省级城市卫生支出的比例,宁波为5.1%.,济南为7.1%,均高于深圳,意见稿由此规定:卫生支出占市区地方财政支出比例应当不低于8%。

深圳的医疗资源严重不足,这个问题怎么解决?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制,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立项及专科评审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不分“正规军”或“民团”。再者,全面放开医疗市场,外国法人不仅可以举办合资、合作形式的医疗机构,还可以举办独资医疗机构。第三,制定深圳医疗机构标准。

医患和解法院确认

医师尤其是优秀医师严重不足,怎么办?许四虎说,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深圳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这是借鉴西方及香港医师执业管理经验。

至于解决医患纠纷,意见稿规定: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一旦双方和解,应当到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同时要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

意见稿还明确了患者的权利义务,明确患者有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权利,患者家属有在法定时限内移送死者尸体的义务;对于患者死因有异议或死因不明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近亲属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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